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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泽晨,吾辈楷模!(1 / 2)

王泽晨,吾辈楷模!

“这位兄弟把我一直想骂的话说了,干得好,不受他这个鸟气!王泽晨,吾辈楷模!”

群情激奋,看来是受害者不在少数。

阵仗吓人……孟菲菲默默思考了片刻,果断往火上浇油,然后隔岸观火。

很明显,王泽晨是做出了大家都想做但没勇气做的事情,同时也是迅速把“乐捐”这个词汇,送上了热搜。

“上班一个月,给老板开3000工资。不错,好好干,日子是越过越甜了。”

“不懂就问,这垃圾公司是准备靠乐捐,做大做强再创辉煌吗?”

“这些垃圾公司真会玩:辞退,叫向社会输送人才;罚款叫乐捐。看来是现有法律,对这些公司的处罚力度太小了,建议国家进行劳动市场上公司的结构性优化。”

“楼上会建议就多建议一点!”

节目组这一期的特辑,除了在内容上面的一些小小的创新之外,肯定是还要更进一步的。

这个叫什么?

超出观众的心理预期的节目完成度,才会带来更大、更好的反响。PS:这条定理反向用在节目上也是合时宜的。

孟菲菲深谙此道,直接在微博上转发了【共享法律援助计划】的帮助方法:

在实际生活当中如果公司对你进行乐捐处罚,作为劳动者应该如何应对呢?

其实不难,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直接拒绝,硬刚,公司并不能拿你怎么样——因为如果公司以这个辞退你的话,那么恭喜你可以拿到2N。

【2N,指双倍的经济赔偿金,适用于企业违法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(附上2N具体操作)】

如果你担心公司因为你不乐捐而给你穿小鞋,那么你可以先这样做:在乐捐转账的备注里写上,因公司要求乐捐,但对该情形有异议。

注意强调非自愿。

这样当你后面想要以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,你只需要先给公司发一份告知函,要求公司限期补发他可扣的工资。

而公司拒绝的或为限期补发的,你就可以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了,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就非常小了。

另外请求返还被非法侵犯财物的时限是三年,三年之内离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。

《当代打工人生存日记》和【共享法律援助计划】互为一体,一体两面,互补的情况下,完全可以形成热度互蹭永动机。

而在孟菲菲的预计中,《当代打工人生存日记》的生命周期可还长着呢。

中夏职场上,永远不缺素材。

网友们的反应很热切。

“非常支持节目组做出来的改变,从这一刻从这一期特辑开始,生存日记将货真价实的变成生存手册”。

“看完了感觉可实际操作性的是非常强的,但是还是有一些漏洞是公司能钻的。”

“对,楼上说的没错,扣的如果是绩效的话,那就完全不一样了。绩效在工资组成里是加的不是扣的,如果有绩效就说明你合同上的工资不是你的全额工资,所以绩效在法律上,就相当于是你表现好多给的钱。表现的差少给一点也不算是扣,这是公司视情况给定的一部分,金额那,完全就是公司爱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。”

“本来刚看完解决办法的,我还很高兴的看到这位兄弟的评论,瞬间阳/痿了,给人打工也太难了吧。”

和【共享法律援助计划】提出的解决办法不同,@自由艺术家讲的是关于乐捐的前世今生。

江川自然也在关注这件事情的发酵,《当代打工人生存日记》一直是他很好的主题选择。

嗯……

根据每一期的节目,随机挑选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黑心老板进行改造处理。

省的他定选题了。

关于乐捐,江川其实是不太了解的,他之前的职场经历中,哪里还搞这些花里胡哨的东西,扣钱都是直接扣的。

所以前期调研要做好,江川熟练的按照自己收集有效信息的习惯开始调查。

在互联网时代,让人痛苦的往往不是找不到信息,而是无法准确找到自己想要的优质信息。

江川通常的准则是,分解所需信息的目标。

在大部分情况下,直接搜索并不一定能解决你的问题,分解成更垂直更有针对性的小问题,可以更加高效的找到所需信息。

尤其是对于那些复杂、抽象的问题。

其次,垂直网站和社交平台也是很重要的信息来源渠道。

垂直网站,如中夏知网这类,可以快速了解到某个领域最详尽、最前沿的信息,这是在信息深度上面的探索。

社交平台,和一般的搜索方法,则可以保证信息收集范围的广度,了解更多角度和层次的信息。

江川把自己找到的相关资料整理到了印象笔记(Evernote)中,一个完整的关于乐捐这个概念的历史和原因就顺理成章的出来了。

所谓的乐捐,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词。

先前始终没有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当中,其本意是在宗教中信徒捐给庙宇的一笔善款,或多或少算是功德一件。

捐钱的人完全自愿,捐的多的还会刻碑留名,流芳百世。

但被引用到企业管理中来,事情就变得不善起来。

这个词最先是被部分不良企业引用过来的,其含义就是劳动者自愿乐意捐赠,其罚款套路也改变了。

出现这种引用乐捐现象的原因就是因为,最近几年,企业对员工罚款总被仲裁,并且还有可能因为罚款克扣工资被迫解除劳动核定,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请注意,1982年颁布的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中曾经规定了处罚的形式,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。

企业罚款权最早出现的条例就在此。

而在2008年颁布的《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中,上述条例已经被废止了,由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等代替。

在现行的、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中,不存在企业罚款权的法律依据。

同时按照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种类质疑,只能由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设定,罚款主题仅限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。

劳动者肯定是不接受乐捐的,但无力对乐捐提出异议,另一方面还不得不在乐捐时对该行为表示认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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